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恢10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海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33322613B,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道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新昕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27117-5,住所地阜新市阜新开发区、新开3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海特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昕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81民初49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