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626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陆小区32栋乙门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91752817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纯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焕新村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T3ADQXA。
法定代表人**中。
被执行人:***,男,1973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旺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寺前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6616××××。
法定代表人***。
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纯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2023)湘06民终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
经查,(2023)湘06民终61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一、湖南纯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前一次性向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该款项由双方在平江县人民法院办理已冻结存款的转款手续方式领取);于2023年8月10日前一次性向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5000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条件,而本案中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第一期的履行款,申请人可凭相应材料前往本院领取该笔履行款,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生效调解书在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王晚东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