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238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陆小区32栋乙门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91752817T。
法定代表人:殷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坪上镇大哪村响水田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DJBX89B。
法定代表人:刘章政。
第三人:黄勇,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第三人:贵州寿液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R-2区1栋301-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LMY8XJ。
法定代表人:范杰。
第三人:刘章政,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黄勇、贵州寿液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刘章政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厚培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人民陪审员  罗才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吴 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