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百年国饮料研究有限公司、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执异8号
异议人:贵州百年国饮料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坪上镇大哪村合意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J4LEH2B。
法定代表人:刘章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陆小区32栋乙门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91752817T。
法定代表人:殷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文刚,系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坪上镇大哪村响水田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DJBX89B。
法定代表人:刘章政。
被执行人:黄勇,男,1960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贵州寿液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1栋301-324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LMY8XJ。
法定代表人:范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章政,男,1994年3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
被执行人:胡永发,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
被执行人:贵州百年国(集团)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龙潭街道关索镇观音洞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JC6RC7R。
法定代表人:刘章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黄勇、贵州寿液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刘章政、胡永发、***、贵州百年国(集团)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贵州百年国饮料研究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普定县人民法院停止对位于普定县坪上镇大哪村响水田坝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厂内机械设备的拍卖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贵州百年国饮料研究有限公司称:1、在阿里拍卖网诺平台发布的位于普定县坪上镇大哪村响水田坝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厂内机械设备拍卖公告,涉及异议人厂房图片(上面有百年国水四个字)、涉及异议人的大门(百年国水四个字和图像LOGO),在这片土地上,只有异议人占地10余亩,有厂房和用于办公的民房2000多平米,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企业和个人拥有这么大的场地和厂房。有阿里拍卖网诺平台截图为证,该图因涉及侵权,已函至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30日撤回。2、异议人占地10余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需要缴纳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异议人是经营食品的,管理部分每年至少两次到现场核查,这些都可证明场地、房产和设备设施的归属问题。异议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交款凭据、管理部门现场核查资料供人民法院审查。综上所述,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物权,申请普定县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对为与普定县坪上镇大哪村响水田坝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厂内机械设备的拍卖行为。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称:一、百年国研究公司的异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的图片载明的“百年国”商标和图像LOGO系百年国(集团)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百年国水贸易公司”)所有,其中“百年国”商标申请/注册号15637246(注册),图像LOGO商标申请/注册号56823089(驳回复审)。异议人百年国研究公司主张上述商标和LOGO系其所有,与事实不符。二、百年国研究公司不是涉案建筑物、构筑物及厂内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人。1.普定县坪上镇大哪村响水田坝是甘露泉公司的经营场地,(2021)黔0422执591号执行案件拍卖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厂房内机械设备(下简称“拍卖财产”)的所有权人是甘露泉公司。2.房产税的纳税主体是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因此,异议人提交的土地税和房产税缴纳凭证不足以证明其系拍卖财产的所有权人。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如异议人百年国研究公司对拍卖财产原始取得,应向法院提交证明其原始取得的房屋投资凭证、房屋建设、施工资料等证据;如异议人百年国研究公司对拍卖财产继受取得,应向法院提交证明其继受取得财产的相应受让合同、转让凭证等资料。三、异议人百年国研究公司与其他执行人相互串通,恶意申请执行人异议。1.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甘露泉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注册设立,登记股东为胡永发。2019年6月12日,胡永发与贵州寿液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寿液传媒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胡永发将持有甘露泉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寿液传媒公司。2020年12月28日,寿液传媒公司与刘章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寿液传媒公司将持有甘露泉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刘章政。寿液传媒公司注册设立全资子公司百年国水贸易公司,以百年国水贸易公司名义经营管理甘露泉公司。2.(2021)黔0422执59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普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作出(2021)黔0422执异24号、66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寿液传媒公司、刘章政、胡永发、百年国水贸易公司、***为(2021)黔0422执591号案件被执行人。3.寿液传媒公司分别为甘露泉公司、百年国水贸易公司、百年国研究公司的法人股东,持有上述公司100%股权,公司之间人员混同、相互串通,恶意提出申请,让甘露泉公司逃避执行。鑫四方公司将另案追加百年国研究公司为被执行人。综上,异议人贵州百年国饮料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为拍卖财产的所有权人,且与(2021)黔0422执591号案件相互串通,阻碍执行,恳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全部申请。
被执行人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黄勇、贵州寿液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刘章政、***、贵州百年国(集团)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陈述。
被执行人胡永发称,我不希望拍卖这个水厂,我们有钱我们会尽快还申请执行人钱。
经本院审查查明: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黄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黔04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27.6万元及违约金(以427.6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9年11月20日起支付至全部工程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总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30%为限);二、限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人民币5万元整;三、被告黄勇对于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反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2400元,减半收取21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反诉原告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黄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湖北鑫四方地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贵州寿液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刘章政、胡永发为(2021)黔0422执59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黔042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贵州寿液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刘章政、胡永发为(2021)黔0422执59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又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贵州百年国(集团)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为(2021)黔0422执59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黔0422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贵州百年国(集团)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2021)黔0422执59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4日以(2021)黔0422执5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普定县响水田坝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厂房内的机械设备,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黔0422执59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贵州省普定县响水田坝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厂房内的机械设备。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异议人贵州百年国饮料研究有限公司仅提交了阿里拍卖网诺平台截图、土地税和房产税缴纳凭证、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材料、普定县坪上镇大哪村民委员会证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异议人提交的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贵州百年国饮料研究有限公司系本院裁定拍卖的位于贵州省普定县响水田坝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厂房内的机械设备的权利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贵州百年国饮料研究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取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娜
审 判 员  王洪明
审 判 员  陈 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永瑶
书 记 员  刘名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