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5民初10761号
原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张集乡司庄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乌兰察布市智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开发区巴音工业园102室。
原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市智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