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7民初6240号
原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孬,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一。
原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锅炉余款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3、本案申请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号,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锅炉购买合同,合同编号为XJCG2018—10,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施工所在地新疆富蕴县阿勒泰地区履行完毕,交付货物、安装、调试等义务。被告虽正常使用锅炉多日,但一直未支付全部货款,保修期届满前后,原告方派员到场回访并催下余货款被告一拖再拖拒不结清,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经邮寄送达,原告提供的地址无被告,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联系原告未予补充,对原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