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7民初1664号
原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乌兰察布市智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塔娜,该公司员工。
原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东锅炉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智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农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豫东锅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0000元锅炉余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6日,被告以3000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方WNSZ-1.25-YQ型号的天然气蒸汽锅炉一台,价格含运输费、装卸费、吊装费、安装费、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原告方按被告要求已履行完毕交付、安装、调试等义务。但被告方支付180000元后,下余1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绝履行付款业务。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智农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告尚未完成公司设立登记,故本案原告与山东硕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力公司”)签署编号为TDJCGSB005的《购销合同书》,约定硕力公司向原告采购型号为NS2-1.25-YQ的天然气蒸汽锅炉一台,总价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后本案被告设立完成后,原被告与硕力公司共同签署《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将硕力公司在购销合同书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本案被告。《购销合同书》第七条约定:“因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联大厦14楼。”《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同意交由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联大厦6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各方签署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产生争议的,向合同签署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且合同约定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3月16日案外人山东硕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就天燃气蒸汽锅炉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书一份,合同书第七条约定“争议解决1、因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联大厦14楼”。后原、被告及案外人就上述合同签订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第一条,甲(原告)、乙(案外人)、丙(被告)三方同意:自2020年7月1日,乙方将原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由丙方全面享有和履行原合同。第二条丙方同意自2020年7月1日,受让乙方在原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第六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引起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同意交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联大厦6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及案外人签订的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中对管辖地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管辖,涉案合同签订地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联大厦6楼,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太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裁定如下:
被告乌兰察布市智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