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2民初1887号
原告:清远市兆兴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城南开发区永和玩具厂内4号楼附属仓库自编-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7MU7FE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张集乡司庄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5835788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清远市兆兴油脂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康县豫东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2022年10月12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原告设备款1440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兆兴油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清远市兆兴油脂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唐彬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