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4724号
原告: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第3幢7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厚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术礼,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晓天路。
法定代表人:张邦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浙,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殿兴,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先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又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力豪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