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法民初字第04483号
原告***,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
本院在审理***诉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