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法民初字第08687号
原告***,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岸区。
被告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岸区江桥路**号。
本院在审理***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