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催字第28号
申请人高邑县润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仓房村北。
法定代表人***。
申报人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高邑县润鑫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慎将一张票号为31300052/24265513、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6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13日、出票人高邑县京华陶瓷有限公司、收款人高邑县润鑫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河北银行***营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高邑县润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