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08民初14024号 原告***,男,苗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9900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圣华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圣华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2007年9月20日入职被告单位工作,2016年11月3日,被告不与原告平等协商,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且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受工伤并患职业病,被告未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同时,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周六和周日加班,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现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待通知金591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0047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周六、周日加班工资100864元;4、判决支付原告工伤医疗费1320000元;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失业保险金18925.2元;6、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基本医疗费5853元;7、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偿金68580元;8、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破产补偿金53190元;9、判决被告支付每月6天假的补偿金10047元。 原告举示的证据有:仲裁裁决书、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住院证、彭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笺、残疾证、罚款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彭水县人民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在案。 被告圣华曦公司辩称,原告系因个人原因于2016年11月3日自动离职,因此被告无须支付原告待通知金、赔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因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未发生过工伤事故,也未进行工伤认定,故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工伤医疗费、失业保险基本医疗费和一次性医疗补偿金。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即使被告偶尔安排加班,但均足额支付了加班费,因此其主张的加班工资和每月6天假的补偿金不能成立。其主张的破产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当不予支持。 被告举示的证据有:员工离职单、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南岸人社函【2016】530号文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9月到被告单位工作,从事操作工工作。2016年11月3日,原告自愿离职,当日填写员工离职单,并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向原告出具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7年2月23日,原告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待通知金57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8964元;3、支付周六、周日加班工资97792元,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资80400元;4、一次性失业金5700元;5、离职医疗费4633元;6、医疗费1320000元;7、失业保险金18925.2元;8、失业保险基本医疗费5256元;9、一次性医疗补偿金68580元。 2017年5月16日,仲裁委作出南岸劳人仲案字(2017)第1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请求。 原告起诉称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但未向法庭举示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原告起诉称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有周六、周日加班的事实,除本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当依法得到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因劳动者自愿离职而解除,并非用人单位解除,原告主张待通知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在仲裁时请求的是经济补偿金,而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的是赔偿金,而该项赔偿金的请求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 原告起诉主张的破产补偿金和每月6天假的补偿金均未通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均不予审理。 因被告未经工伤认定,其主张工伤相关待遇缺乏前提条件。因此,原告主张的工伤医疗费、失业保险基本医疗费和一次性医疗补偿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周六、周日加班工资,应当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除本人陈述外,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邓 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