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17882号
原告:宁***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池县城花马池西街气象局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77491858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99005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宁***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邓 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