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26民初2004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童国厚,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卓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十里畈社区(天禧孵化园**9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16586896F。
法定代表人:曾向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万达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345703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童国厚与被告湖北卓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童国厚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国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童国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童国厚共同负担。
审判员顾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管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