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广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民初160号
原告:扬州市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军,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广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新区611大道东侧。
原告扬州市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市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素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周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