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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环境有限公司与武汉弘盛永泰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5民初5325号 原告:武汉某某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商务、商业项目7栋/单元8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弘盛永泰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某某环境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武汉弘盛永泰某某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82431.57元及延迟支付的利息(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起诉时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某某寺8#地块游乐设施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道**路交汇处的某某寺8#地块游乐设施供货及安装,合同总金额为825681.96元。原告如期完成了供货安装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被告支付了703524.59元货款后再未支付。2023年6月14日,原、被告又签订了《某某武汉某某寺8B地块室外娱乐健身设施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路以东,国博大道以北的武汉某某寺8B地块室外娱乐健身设施工程的制作、供货及安装,合同总金额为536411元。原告如期完成了供货安装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经过最终工程核算及进度审核,确定最终结算金额为489403元。被告支付了429128.80元货款后再未支付,经多次催讨,但被告拒不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第一,案涉合同5.4、5.5条明确约定了原告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达到时向被告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并在被告付款前提供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若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或提供合格的发票,被告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民法典526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被告有权依约拒绝支付未开票部分的款项,且无需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第二,按照合同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约定,因原告没有足额提供合格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应向被告支付未开票部分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故应当从原告主张的款项中扣除该部分违约金;第三,合同5.3条约定结算金额的3%为质保金,于保修期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10.1条约定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集中交付购房客户之日起24个月,截至目前,质保期尚未届满,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未成就;第四,合同5.6条约定了原告同意被告逾期付款90日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超过90日则自第91日起按照LPR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以及起算时间均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质证,根据审理调查情况综合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22年3月30日,某甲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某乙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某某寺8#地块游乐设施工程合同》,该合同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某某寺8#地块游乐设施工程。1.2工程地点:国博大道与某某寺路交汇处……第二条工期。2.1施工工期:2.1.1开工日期:2022年4月1日,竣工日期:2023年3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8天,其中8A开工日期:2022年4月1日,竣工日期:2022年5月30日,8B开工日期:2023年1月1日,竣工日期:2023年3月10日;2.1.2开工日期及安装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2.1.3竣工日期为本合同单项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第五条工程价款及结算。5.1合同价款。5.1.1合同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固定总价为825681.96元。该合同总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其中价款为730692元,增值税率13%,增值税为94989.96元……5.3付款方式:5.3.1合同签订完成30日内,支付100%设计费,设施进场前30日内支付设施费用30%预付款;5.3.2货到现场,现场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产值80%;5.3.3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完成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同时发票需提供至工程结算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3.4工程结算总价的3%为质保金,双方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结算质保金;5.3.5依本条甲方扣留的工程价款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5.3.6甲方有权从应当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包括质量保证金)扣除或抵消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但如果乙方对有关的扣除或抵消提出异议,双方可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解决争议。5.3.7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报审材料组织并递交工程结算资料。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应当完整、齐全且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不符合甲方要求或不完整的,甲方有权不予审核;由此导致逾期结算或者不能完成结算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3.8质保金的支付。A.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保修期内承担无偿维保修的责任。保修期内,本工程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的,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款及或赔偿、补偿款项等。B.保修期满且无遗留维修事项后6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并提交完整的请款资料;经双方确认对工程质量、维保修事项均无异议并扣除应扣款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相应款项后的剩余质保金;质保金不足以支付应扣款项的,乙方应向甲方补足相应款项。乙方逾期不申请支付质保金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且不支付相应利息……5.4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5.5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之前,必须提供正式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5.6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自第91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当就逾期付款金额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5.9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要求……5.9.4乙方未提交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开票合同价款(含税)3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主张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并相应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第十条保修服务。10.1保修期:整体产品从本合同第8.3条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24个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2023年6月14日,某甲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某乙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某某武汉某某寺8B地块室外娱乐健身设施工程合同》,该合同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某某武汉某某寺8B地块室外娱乐健身设施工程;1.2工程地点:武汉市汉阳区**路以东,国博大道以北……1.4承包范围:武汉某某寺8B地块室外娱乐健身设施工程的制作、供货及安装……第二条工期。2.1施工工期:2.1.1开工日期:2023年6月9日,竣工日期:2023年6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天,开工日期及安装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第五条工程价款及结算。5.1合同价款。本合同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固定总价为536411元。该合同总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其中价款为474700元,增值税率13%,增值税为61711元……5.3付款方式:5.3.1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5.3.2发货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提货款;5.3.3分标段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标段合同价款的80%;5.3.4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9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5.3.5工程结算总价的3%为质保金,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质保金……5.3.9质保金的支付。A.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保修期内承担无偿维保修的责任。保修期内,本工程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的,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款及或赔偿、补偿款项等。B.保修期满且无遗留维修事项后9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并提交完整的请款资料;经双方确认对工程质量、维保修事项均无异议并扣除应扣款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相应款项后的剩余质保金;质保金不足以支付应扣款项的,乙方应向甲方补足相应款项。乙方逾期不申请支付质保金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且不支付相应利息。5.4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5.5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之前,必须提供正式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5.6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个工作日,则自第91个工作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当就逾期付款金额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5.8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要求……5.8.4乙方未提交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开票合同价款(含税)3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主张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并相应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第十条保修服务。10.1保修期:整体产品从本合同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集中交付购房客户之日开始起计24个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2023年8月14日,案涉某某寺8#地块游乐设施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3年11月3日,案涉某某武汉某某寺8B地块室外娱乐健身设施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3年12月13日,双方就某某寺8#地块游乐设施工程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为825681.96元;2024年8月17日,双方就某某武汉某某寺项目8B地块室外娱乐健身设施工程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为489403元。 另查明,2022年5月2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某甲公司共向某乙公司支付1132653.39元,双方均认可,其中某某寺8#地块游乐设施工程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703524.59元,某某武汉某某寺8B地块室外娱乐健身设施工程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429128.8元。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就某某寺8#地块游乐设施工程开具825681.9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某某武汉某某寺8B地块室外娱乐健身设施工程开具450585.2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查明,经本院询问案涉两工程竣工验收后集中交付的时间,某甲公司称整个8#地块集中交付的时间是2023年6月30日,竣工验收手续为后期办理。某乙公司称其主张的工程款中包含质保金。 本院认为,案涉《某某寺8#地块游乐设施工程合同》《某某武汉某某寺8B地块室外娱乐健身设施工程合同》系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某甲公司称整个8#地块集中交付的时间是2023年6月30日,竣工验收手续为后期办理,两份合同均约定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且集中交付之日起算,某某寺8#地块游乐设施工程于2023年8月14日竣工验收,质保期到期时间为2025年8月13日;某某武汉某某寺8B地块室外娱乐健身设施工程于2023年11月3日竣工验收,质保期到期时间为2025年11月2日。截至起诉前,案涉两项工程均未经过质保期,但某乙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包含质保金,故质保金应从其主张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待质保期满后再另行主张。某某寺8#地块游乐设施工程在扣除3%质保金后,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800911.50元(结算金额825681.96元×97%);某某武汉某某寺8B地块室外娱乐健身设施工程在扣除3%质保金后,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474720.91元(结算金额489403元×97%)。上述工程款共计1275632.41元(800911.50元+474720.91元),现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支付1132653.39元,尚欠142979.02元(1275632.41元-1132653.39元)未支付,应予继续支付。某甲公司欠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乙公司主张自2023年7月31日起,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该标准并不高于其实际损失,但案涉两项工程的竣工结算时间分别为2023年12月13日、2024年8月17日,而某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请款手续义务,也未证明上述主张起算时间的依据,故其主张的该起算时间无事实依据,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酌定调整逾期付款利息以某甲公司未付工程款142979.0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本案受理之日2025年4月9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案涉两项工程的质保金,某乙公司可待质保期满后另行主张。 关于某甲公司抗辩称因某乙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其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且某乙公司应向其支付未开具发票部分的30%违约金。本院认为,首先,开具发票系合同随附义务,某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第二,本案中某乙公司就某某寺8#地块游乐设施工程已开具足额825681.96元发票,但某甲公司仅支付703524.59元,尚欠122157.37元未支付,而质保金仅为24770.46元;某乙公司就某某武汉某某寺8B地块室外娱乐健身设施工程已开具450585.24元发票,但某甲公司仅支付工程款429128.80元,尚欠21456.44元未支付,而质保金仅为14682.09元。综上,某甲公司在某乙公司已开票金额内尚未完成付款义务,某乙公司未向其开具剩余金额发票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应因此支付违约金。关于某甲公司称两合同约定的90日和90个工作日的免息期问题,因两项工程结算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2024年8月17日,本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5年4月9日,均已远超该免息期,双方对此虽存在争议,但无论双方在本案中是否成就该约定条款的适用条件,均不影响上述起算时间。故本院对某甲公司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弘盛永泰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环境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2979.02元; 二、被告武汉弘盛永泰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环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2979.0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5年4月9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某某环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5元,原告武汉某某环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某某环境有限公司负担430元,被告武汉弘盛永泰某某有限公司负担1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