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民终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中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2,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与上诉人定西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何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2元、定西恒通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0元,均予退回。
审判长 张亚玲
审判员 南鹏飞
审判员 黄晓红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