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29民初1065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2024年6月5日,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47.08元,减半收取计1,823.54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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