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甘1227民初825号
原告:某省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址:某省某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某,特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汉族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址:某省某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鄢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余下劳务费123150.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万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12日),直至付清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与被告签订一份关于甘肃省陇南市徽县2017年农网改造工程的《甘肃某县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安排工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难度大,其后环境恶劣,设计不断变更,考虑到诸多因素,双方于同年年末又补充签订了一份《甘肃某县项目劳务分包补充合同》,将原有单价提高。被告期间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曾与被告协商,要求将余下部分尾款尽快支付,被告未及时付款,原告无奈之下先行将工人工资垫付。截止目前,该工程已经完工,但被告方仍欠原告工程款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此成诉。
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因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案件,该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因违法专属管辖而无效,本院系建设工程施工地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3150.1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再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963元,减半收取1981.5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