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富县逊村红运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03民初7180号 原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富县XX***,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无业,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西四路食品公司。 被告:***,男,汉族,富县经理,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 原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制冷)与被告富县XX***(以下简称XX村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丰制冷之法定代表人***、被告XX村合作社之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丰制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富县XX***的法定代表人***和前法定代表人***支付原告设备及人工费300000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暂计为23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15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月15日协商并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水果库,设计供货安装等事项。原告为被告提供6间制冷设备的安装调试,冷库设备的库温为正负5度、氟利昂制冷系统,同时负责被告操作人员的技术支持。质保期限为壹年,总合同款项为:人民币1050000元整。2017年9月22日冷库调试完毕,一直经营至今安全运营。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11月6日共支付设备款700000元整。2019年11月10日与***、***签订还款协议,至今还了50000元,剩余300000元。协议约定还款已到期,而被告并未按期还款,约定所欠工程款按月息2%利息计算,共计234000元。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一直未付清原告款项,对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其于2021年3月21日才成为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欠款发生在2017年。原告诉其毫无道理,其成为法人代表之前是合作社的员工,由于干活的过程中原告阻止没办法才签的字,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2017年1月15日,原告与***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其当时是合作社的股东之一,欠款当时其不知情。2018年3月***自杀后,原告来合作社要账,其与原告共同找另外一个股东协商过。直至2019年11月10日,其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欠款予以确认。欠条虽是其出具,但是金额有问题,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8日,原告三丰制冷(乙方)与被告XX村合作社(甲方)签订《冷库供货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6套冷库的库体地面保温及设备供货安装,原告负责设备、系统、电仪控的安装调试,负责被告操作人员的技术咨询、现场培训。工程造价为1050000元,付款方式:第一次为合同签订之日支付300000元、第二次为第一批库板到货支付300000元、第三次为机器安装完毕双方现场验收确认签字支付150000元,质保期限为壹年,总合同款项为:人民币105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11月6日被告XX村合作社共支付设备款700000元整。2018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三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现金叁拾伍万元整,本人***郑重承诺,从2019年至2021年本人务必将所有款项付清给三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后被告***未按承诺向原告付款。 另查,2019年11月10日,原告三丰制冷(甲方)与被告***(乙方)、***(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一、甲、乙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11月10日乙方尚欠甲方冷库工程款35万元整。二、甲方鉴于乙方资金困难,为了增加乙方经济收入,愿提前调试和运行冷库交付乙方使用(具体交付日期以确认单记载时间为准),以便乙方尽早偿清甲方的冷库工程款。同时乙方对甲方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也无任何异议。三、乙方鉴于甲方的友善和理解,承诺在2019年11月17日前支付甲方2万元;在2020年5月1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23万元在2021年出库结束日前支付完毕,款项必须支付到法人账户或指定账户或公司账户。四、甲方收款时间,以乙方汇入甲方以下账户的时间为准: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庆路支行开户名:***账户:XXXXXXXXXXX********。五、乙方若违背第三条的约定,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的,以本协议约定的3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承担违约责任。六、乙方同意在其尚未支付完甲方工程款期间,冷库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转让、出售或租售该冷库;若转让、出售或租售冷库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冷库转让款、出售或租售款优先偿还甲方工程款。否则,乙方认可其转让、出售或者租售行为无效。七、丙方承诺其愿意对乙方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其愿意对乙方尚欠甲方的工程款及其逾期利息、甲方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差旅费用、律师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妥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甲方:***,乙方:***,丙方:***签约时间:2019年11月10日签约地点:延安市富县XX村红运果库”后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剩余300000元至今未还。 又查,2021年7月30日被告***(甲方)、***(乙方)与案外人***(乙方)签订《合同》,约定:“富县XX***始建于2017年4月,总投资叁佰贰拾捌万元整(328万元)库址设立在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交道镇XX村行政村28号,目前由于资金运行周转的问题,甲方自愿收纳***、***为股东,组成富县XX***。一、甲方***占资金128万元,占合作社股权39%;乙方***2021年7月出资100万元给甲方,占合作社股权30.5%;乙方***2021年7月出资100万元给甲方,占合作社股权30.5%。二、果库每年收入按甲乙双方各占股份分红,乙方如果出资款不能一次性付清,剩余出资款按月息一分二厘计息,并在每年的分红款中一并扣除所欠本息。三、具体事宜:1.乙方所出资金没有全部到位之前,甲方仍未合作社总经理,负责召开股东会议及资金进账,出账、财务管理等业务;2.合作社临时委托***为合作社法人代表负责对外事务且把营业执照上的原股东***、***变更为实质出资人***、***。3.合作社委托***为业务主管,负责苹果入库、出库、调温、协调等工作;4.合作社实行民主集中制,所有事宜必须由股东会议决定处置(碰头商量)。严禁无组织、无原则的乱表态、乱承诺、乱消费,如有上述事件发生,属个人行为,个人负责。5.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合作社名义抵押贷款或借款;不得私自挪用资金;不得私自变卖、出借固定财产,且占为己有;6.此合同签订之日前,合作社所欠债务由原投资人承担;7.此合同签订之日起,合作社所欠债,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偿还所欠债务。8.甲乙双方从事合作社以外的事宜,造成自身损害的由本人自行承担;9.合作社财务管理(本着节俭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支出票据必须由三方签字方可报账开支;10.苹果入库后,库管员以表格形式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库管各执一份,造册登记,任何人不得私自让利于他人,如有需要三方签字方可执行”。落款处三人签字捺印。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合同、欠条、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三丰制冷与被告XX村合作社签订《冷库供货安装施工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完成合同义务,被告XX村合作社违反合同约定,仅支付部分款项。后在原告催要欠款的过程中,被告***出具欠条,承诺欠款由其分期支付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又与被告***、***签订协议,该协议对XX村合作社前期欠付原告的款项进行了确认,并言明由***负责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设备及人工费300000元,与法不悖,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本院本着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兼顾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相关因素综合衡平的原则,依法调整为以300000元为基数,由被告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被告***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双方未约定,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其2021年3月成为XX村合作社负责人,其与***约定之前的债务与其无关,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其可在履行后向***追偿,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富县XX***、***支付原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富县XX***、***支付原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27元,由被告富县X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富县XX***、***在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