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29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洛川县永旺果畜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川县永旺果畜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629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并于2024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428760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9173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54853元,下余182177元,被执行人于2025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9执5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