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宁波大智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897号 原告:宁波大智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富春江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大智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宁波大智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大智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大智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大智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