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424民初1851号
原告:***,女,1938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
原告:***,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
原告:***,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
原告:***,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和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和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3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计217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