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终9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单平,长沙县心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98号湘府华城北9栋2206房。
法定代表人:黄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依法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祖湖
审判员 唐亚飞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沁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