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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4民初1058号
原告: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78649543U。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庙前街3栋B07-B10段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俊,男,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932575481。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98号湘府华城北9栋2206房。
法定代表人:黄亮。
原告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湖南交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曾新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兰海静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