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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30005号 原告: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于诉讼中以被告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付清本案债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为591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