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4民初23293号
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