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3民初2290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彬县, 被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5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2706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9日工资人民币4116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3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产生差旅费14149.8元。4、被告支付原告市场提成8%共计400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被被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相关费用,在职期间负责天津、山东两地中国铁塔相关项目市场开拓。1、2项劳动仲裁支持,3、4项劳动仲裁未支持,我现准备了新证据举证。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7年4月5日。 二、工作岗位:项目经理。 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申请人入职后,签订了一份期限从2017年4月5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 四、离职时间:2017年10月19日。 五、工资情况:原告主张其月工资为基本工资6500元及市场提成构成,并提交了《银行流水》为证,被告在劳动仲裁时确认《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主张原告的月工资系6000元至6500元左右。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核算,原告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的月平均实发工资为6030.82元。鉴于原告工资中还包括购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故原告主张的应发工资存在合理性,本院采信原告的应发工资为6500元。 六、工资补发:被告未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的工资,依法应予补发,被告应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482.76元。原告仅诉求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116元,属于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七、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主张原告连续旷工三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辞退原告,被告提交了《劳动合同》、2017年10月的《签到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第3.4条(1)记载“连续旷工超过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者,视为严重违纪,可依法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损失;违法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原告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签到考勤记录》真实性不予确认,主张其不存在连续旷工三日,其属外派人员不用打卡考勤。 本院认为,首先,《劳动合同》经双方确认,可作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其次,被告提交的2017年10月份《签到考勤记录》,系被告单方制作没有原告确认,且该月份均无原告的打卡记录,并且被告也没有提交催告原告上班的相关证据,因此,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存在旷工三日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认定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年限及原告的工资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3000元。 八、费用报销问题:原告主张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产生差旅费14149.8元,被告未报销。被告则主张已足额支付原告的所有应报销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费用报销问题属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借款挂账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诉讼的处理范围,本院不作处理,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九、提成工资: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其市场提成8%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并提交了原告自己制作的《汇总表》。被告不确认该《汇总表》的真实性,辩称原告没有为被告创造绩效。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汇总表》系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被告的确认,该证据也无法反正原告的主张,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十、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10月19日。 十一、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9日工资人民币4116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3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产生差旅费14149.8元。4、被告支付原告市场提成8%共计4000000元。 十二、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9日工资人民币4116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30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9日工资人民币4116元。 二、被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