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3执90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彬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5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27062C。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22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赔偿金人民币1711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277元至本院帐户并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2017)粤0303民初229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人民币17121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了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6元已由被执行人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2017)粤0303民初229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上述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