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孙某、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12民初7810号 原告:孙某,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负责人:黄某。 被告: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负责人:巢某。 被告:江苏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孙某诉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江苏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