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12民初7810号
原告:孙某,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负责人:黄某。
被告: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负责人:巢某。
被告:江苏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孙某诉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江苏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