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81民初7826号
原告:三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xx镇xxxx区xxx路x号xx幢。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江苏天目湖(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江苏天目湖(沭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三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诉讼保全费25元,由原告三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