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5729号
原告:***,女,194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女,199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3819746K,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5幢801室。
负责人:纪洁瑕,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29号。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科,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高新广场2幢2701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昳,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089元(原告已预交417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