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5729号 原告:***,女,194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女,199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3819746K,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5幢801室。 负责人:纪洁瑕,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29号。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科,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高新广场2幢2701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昳,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089元(原告已预交417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