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1128号 原告:***,女,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8726944E。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蒋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