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3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2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民终3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租金142008元及违约金4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575元,减半收取3287.5元,由电信常州分公司承担1317.5元,由***承担19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75元,由电信常州分公司承担2635元,由***承担39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民终3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