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宏基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山(海南万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6执246号之一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6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2014842249,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椰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椰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南山(海南万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5527810797,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琼9006民初72号裁判文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山(海南万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南山(海南万宁)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南山(海南万宁)置业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42834.6元,具体需履行判项义务内容:被告南山(海南万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436388.6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44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山(海南万宁)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届期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山(海南万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据反馈,被执行人南山(海南万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行银行账户×××存款21335.03元,以上账户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先前冻结,因此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此外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6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应提前一个月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续冻。 本院到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据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南山(海南万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万宁市礼纪镇日月湾朱皇岭西北侧(使用权面积95268.70㎡旅馆用地(不动产产权证号:琼(2019)万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2、万宁市礼纪镇日月湾朱皇岭西北侧(使用权面积62986.60㎡(不动产产权证号:琼(2023)万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宁市礼纪镇日月湾朱皇岭西北侧(使用权面积62986.60㎡(不动产产权证号:琼(2023)万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情况为轮候查封无抵押,因土地面积过大,预估拍卖价格远高本案执行标的,暂不宜处置,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8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应提前一个月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续封。 本院到万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据万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反馈,被执行人南山(海南万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八辆车辆信息登记: 1、埃尔法牌(×××);2、丰田牌(×××);3、北京现代牌(×××);4、福田牌(×××);5、大众汽车牌(×××);6、北京现代牌(×××);7、江铃牌(×××)正在办理其他车管业务无法查封;8、海格牌(×××)已注销无法查封。 本院已对上述可查封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情况福田牌(×××)首封无抵押,其他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无抵押,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应提前一个月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续封。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均告知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南山(海南万宁)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予以惩戒。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债权,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5年7月21日印制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