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宏基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6执238号之一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6执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建设街。经营场所万宁市万城镇人民东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万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3)琼9006民初30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以其已于2025年7月25日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琼9006执238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5年07月25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