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宏基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宏基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2民初3446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川合(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宏基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琼海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海南宏基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琼海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