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1971执4079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立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大塘边一横路18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建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2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子祠镇渔街市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立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19民终5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183108.9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6007.63元,律师费2000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违约金961.32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810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并做了相应处置。(1)1.以(2024)粤1971执保20047号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XXX_1,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XXX,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至2025年9月13日止。2.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XXX_1,在招商银行的账户XXX,在渤海银行的账户XXX04,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6年1月21日止。以(2024)粤1971执保20047号案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南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XXX,冻结期限至2025年9月13日止。(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XXX、XXX、XXX、XXX、XXX号车辆,查封期限至2027年4月14日止,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案暂无法处置。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二)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登记住址现场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委托委托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1971执407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