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5执3608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5执360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建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20148422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号海阔天空国兴城二期A14地块1号楼S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67950269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于2024年1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琼01民终38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以工程款2190724.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90724.38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3日计至付清之日)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24695元、(2023)琼0105民初4211号一案案件受理费21732元、鉴定费38800元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5年7月21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