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5民初2642号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某,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
经营者: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系经营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某与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某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