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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某;海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5民初2642号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某,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 经营者: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系经营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某与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某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