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9民初7090号
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航迪(木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负责人:卢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82.20元,减半收取计33,791.10元(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