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82执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湖北江田精密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江田精密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江田精密化学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2018)鄂1182执596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江田精密化学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江田精密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87.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