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82执5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湖北江田精密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0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江田精密化学有限公司在工行××××支行18××××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湖北江田精密化学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江田精密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525.4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