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田精密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江田精密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82民初23号 原告:***,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蕲春县蕲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江田精密化学有限公司。所在地:武穴市田镇马口工业园四号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6611450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江田精密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