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2071民初3943号
原告: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8405216J。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二路1号(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7806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鸿业公司)与被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通讯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达鸿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宇通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达鸿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定作款513640.3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2年1月18日金额为29048.56元,具体计算明细详见附件;第二部分,自2022年1月19日起,以513640.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明确中兴MAO项目不含税金额为365430.34元,2019年度S26天线隔离条项目库存物料不含税金额58708.06元,其他零星项目库存不含税金额为28814.38元,三项目库存物料不含税金额合计为452952.78元,含税金额合计为511836.63元,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定作款511836.6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12936.2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算;以66340.11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算;以32560.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1月18日,金额为28890.24元;以511836.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4年至2020年12月份期间,被告下单向原告定作多种型号的馈电线路板、耦合板、天线隔离条等物料。原告接单后安排生产送货,但生产过程中,被告以其终端客户取消订单等单方原因为由,对部分原告已依约生产完毕的物料,要求原告暂不发货,导致大量物料库存积压。原告确认,截止起诉之日,因被告临时取消订单原因,还有以下三个项目的库存物料积压在原告的仓库中,其中2020年度中兴MAO项目库存物料不含税金额为365430元,2019年度S26天线隔离条项目库存物料不含税金额58708元,其他零星项目库存不含税金额为30411元,三项目库存物料不含税金额合计为454549元,含税金额合计为513640.37元【税率按13%计算】。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每次仅是要求原告回复库存,原告回复后,除了对个别型号的物料进行了极少量消耗,对剩余部分型号的物料如何处理并未给出解决方案。2021年5月26日,原告委托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被告按原订单约定的价格支付库存的物料款2711446.3元,该物料款具体构成如下:(28146号案TD项目1944961元+本案的中兴MAO项目的365430元+本案的S26天线隔离条项目58708元+本案的其他零星项目30411元)×113%,税率是13%。被告收到函件后口头同意盘点后结算,并于2021年6月29日派人到原告仓库盘点库存的物料,但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通宇通讯公司辩称,1.被告对原告诉状中所称的大量物料库存积压不予确认。原告所举证的材料中,所谓的物料积压为原告单方制作的单据,并未得到被告的确认;2.被告对原告诉状中所称的已依约生产完毕物料不予确认。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原告并没有举证其相关的送货单以及生产物料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依约生产完毕了物料;3.被告对原告诉状中所称的系因被告原因取消订单所产生的库存不予确认。原告的证据2邮件的时间为2020年7月6日,但原告提交的证据1显示最晚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20年6月5日(仅25734元),因此即便产生库存,也是原告逾期交货因自身违约产生的库存,与被告无关,被告对此不负有责任;4.假设原告存在库存,但也不能排除原告存在逾期交货、产品质量不合格被退货以及原告自己多生产的原因产生的库存,因此被告对原告的库存不负有付款的义务,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关于优先处理消耗库存的说法,是因为被告有渠道可以帮助处理客户因客户自身原因产生的库存,但这种行为只是一种帮助的行为,至于客户库存是否能消耗完毕,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兴达鸿业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反映其与通宇通讯公司在2017年至2020年存在业务往来,通宇通讯公司通过下单系统向兴达鸿业公司下单,约定兴达鸿业公司按工程图纸或各个采购订单产品规格要求加工制作产品。兴达鸿业公司陈述,通宇通讯公司在其接单后以终端客户取消订单等为由,要求其暂不交付已生产的物料,导致其库存积压大量物料,其中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5月29日采购的中兴MAO项目库存金额(含13%税)为412936.28元,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10月21日采购的S26天线隔离条项目库存金额(含13%税)为66340.11元,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6月19日采购的其他零星项目库存金额(含13%税)为32560.24元。
2020年7月6日,通宇通讯公司员工***向兴达鸿业公司发送一份邮件,通知兴达鸿业公司组件编号为20501424、20501429、20501434、20501427、20501425、20501432、20501435的物料已取消订单,要求兴达鸿业公司统计回复库存数量以及打几折消耗(折扣优惠越大,越优先处理消耗库存)。2020年8月11日,通宇通讯公司员工***在“通宇and兴达沟通群”里通知兴达鸿业公司员工统计大唐5G天线PCB库存、半成品、原材料数量,兴达鸿业公司于当日将统计表格回复通宇通讯公司。2020年9月14日,***微信通知兴达鸿业公司统计中兴S26、2.6GMAO、3.5GMAO三个项目中的PCB库存统计后发给她,兴达鸿业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将库存统计表格发给***,***回复“有订单会提前通知尽快消耗”。2021年3月10日,兴达鸿业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询问***库存消耗进展,但***回复无下文。兴达鸿业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日委托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向通宇通讯公司发律师函,要求通宇通讯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五日内向其支付物料款2711446.3元(含税)。2021年6月5日,***微信通知***把MAO项目库存明细发给她。2021年6月5日,***微信通知兴达鸿业公司统计物料号为20501503、20501504等11个物料库存数量,兴达鸿业公司于当日将库存统计表格发给***。2021年6月10日,通宇通讯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将通宇通讯呆料明细表发给兴达鸿业公司员工***统计,***于当日将积压明细表反馈给***,表格中反映TD项目积压金额(不含税)为1944961元、中兴MAO积压金额(不含税)为365430元、S26天线隔离条项目积压金额(不含税)为58708元、未知项目积压金额(不含税)为30411元,合计金额2399510元。***于2021年6月16日问***库存的事情,***回复说领导在处理。2021年6月28日,***微信通知***其于次日前往兴达鸿业公司盘点库存,兴达鸿业公司提交的来访签单反映,通宇通讯公司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29日10时55分到达兴达鸿业公司,来访事由为盘点。2022年3月7日,通宇通讯公司员工***微信询问***20501436、20501429等9款物料库存有无确认,并说“这些物料要申请打折消耗”,***于当天下午将库存物料统计明细表发送给***,该明细表反映中兴MAO项目含税库存金额为412936.28元、S26天线隔离条项目含税库存金额为66340.11元、其他零星项目含税库存金额为32560.24元。***问“把MAO这个项目的货全部提出,你申请下可以打几折”,***反问“你们的打折方案是多少呢”,***回复“6.5折”,***认为折扣太低。2022年3月15日,***问***“还没有消息吗?其他工厂都回复了8.5折”,***回复“应该明后天内有结果,提交了成本报告给集团了”。2022年3月22日,***问***“还没有消息?”,***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邮件的方式将库存物料统计明细表发给了***,该明细表反映中兴MAO项目含税库存金额为412936.28元(打折方案为8.5折)、S26天线隔离条项目含税库存金额为66340.11元(打折方案为5折)、其他零星项目含税库存金额为32560.24元(打折方案为5折)。
庭审中,通宇通讯公司对兴达鸿业公司主张的物料库存积压的事实不予认可,其认为物料积压单据为兴达鸿业公司单方制作的单据,兴达鸿业公司并无相关的送货单以及生产物料的证据证明其已依约生产了物料,兴达鸿业公司产生的库存是其逾期交货因自身违约产生的库存,与通宇通讯公司无关,通宇通讯公司不负有付款的义务,优先处理消耗库存是一种帮助行为,通宇通讯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通宇通讯公司提交了3份交货计划变更申请单,时间为2019年9月5日的申请单反映的变更原因为“兴达品质问题暂时无法交货”,沟通附件表格为“兴达交不了货,转***”;2020年5月14日的申请单反映变更原因为“兴达交期不满足,转部分至明正宏生产,产能回复比兴达优势”;时间为2020年5月5日的变更单反映变更原因为“兴达无法按我司要求交货,转***交货(有库存)”,拟证明兴达鸿业公司无法按质按期交货,兴达鸿业公司积压的库存物料可能由此产生。通宇通讯公司提交的5张退货单反映通宇通讯公司自2019年至2020年分别向兴达鸿业公司退货200、200、200、200、300,拟证明兴达鸿业公司积压的库存物料可能是退回不合格产品产生的。
诉讼中,通宇通讯公司否认***系其员工,兴达鸿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查询***的社保缴纳记录,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参保证明反映,2009年10月至2022年4月,***所属单位为通宇通讯公司。
另查,兴达鸿业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以通宇通讯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9月份期间向其下订单后取消订单导致产生大量物料库存为由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粤2071民初28146号],要求通宇通讯公司向其支付定作款项2197805.9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兴达鸿业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中陈述双方于2018年9月6日签订PCB库存积压物料消耗事宜,确认库存物料价格约为2900000元,通宇通讯公司同意按原订单价格五折结算库存物料,双方在邮件中确认,截止2018年9月6日库存积压的物料价值为2824906元,其中2381796元按五折结算,其余部分不作打折。通宇通讯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派人到兴达鸿业公司仓库盘点库存的物料,但未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以通宇通讯公司向兴达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定作款1000000元以及兴达鸿业公司向通宇通讯公司交付相关物料来了结该案纠纷。
又查,采购订单约定严格按工程图纸或以上型号规格要求加工制作,付款方式为月结90天,含13%增值税。
本院认为,兴达鸿业公司与通宇通讯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约定“严格按工程图纸或以上型号规格要求加工制作”,故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
兴达鸿业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证明通宇通讯公司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向其下单定作物料。通宇通讯公司员工***于2020年7月6日向兴达鸿业公司发送取消订单邮件,证明通宇通讯公司因终端客户取消订单而通知兴达鸿业公司取消订单以及存在打折消耗库存物料的事实。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通宇通讯公司员工***、***先后4次通知兴达鸿业公司统计库存情况,其中2021年6月10日的沟通中,兴达鸿业公司员工***按***要求将统计情况反馈给了***,表格中能明确反映TD项目积压金额(不含税)为1944961元、中兴MAO积压金额(不含税)为365430元、S26天线隔离条项目积压金额(不含税)为58708元、未知项目积压金额(不含税)为30411元这几个具体情况,而***对该统计结果未提出异议,反而自***于2021年6月16日问***库存消耗的事情,***回复说领导在处理,初步证明通宇通讯公司对兴达鸿业公司的库存统计数据无异议以及通宇通讯公司存在对案涉库存物料消耗的意愿。***于2021年3月10日微信询问***库存消耗进展,但***回复无下文,证明通宇通讯公司未实施库存消耗。兴达鸿业公司提交的其员工于2021年6月28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兴达鸿业公司来访签单证明通宇通讯公司员工于2021年6月29日前往兴达鸿业公司盘点积压物料库存数量。兴达鸿业公司提交的其员工***与通宇通讯公司员工***在2022年3月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将***询问需要申请打折消耗的库存积压物料数据发送给了***,该表格中明确反映中兴MAO项目含税库存金额为412936.28元、S26天线隔离条项目含税库存金额为66340.11元、其他零星项目含税库存金额为32560.24元,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双方的分歧为物料消耗打几折消耗这一问题,无反映***对上述统计数据提出异议的内容。根据***于2022年3月15日和2022年3月22日在微信中催问***打折消耗事宜证明通宇通讯公司存在消耗兴达鸿业公司库存积压物料的意愿,***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邮件的方式将库存物料统计明细表发给了***,该明细表反映的数据与2022年3月7日反馈给***的统计表数据一致,仅多了打折方案,该表格中反映中兴MAO项目打折方案为8.5折、S26天线隔离条项目与其他零星项目打折方案均为5折,进一步证明打折消耗物料的这一方式的真实性。兴达鸿业公司与通宇通讯公司2021年8月6日在本院立案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2071民初28146号],再次证明打折消耗物料这一方式的真实性。
兴达鸿业公司与通宇通讯公司签订了采购订单,双方均是平等的市场参与主体,通宇通讯公司向兴达鸿业公司下订单后,兴达鸿业公司按约定生产约定物料,通宇通讯公司因其终端客户取消订单而取消与兴达鸿业公司的订单,已构成违约,根据公平原则,通宇通讯公司本应努力降低因其单方违约给兴达鸿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并非直接通知取消订单以及以不具有确定性的打折消耗这种方式来主导双方合作关系。但基于双方合作期间存在以打折消耗的方式处理库存积压物料的做法和经验,故本院继续沿用该方式来解决双方本案纠纷。关于本案库存积压物料的金额认定问题。兴达鸿业公司多次应通宇通讯公司要求发送统计表,通宇通讯公司均未对数据提出异议,通宇通讯公司也于2021年6月29日前往兴达鸿业公司盘点积压物料库存数量,兴达鸿业公司在2022年3月7日、2022年3月24日将最终的统计表发送给通宇通讯公司,通宇通讯公司仍未提出异议,视为通宇通讯公司对兴达鸿业公司最后主张的数据默认。至于通宇通讯公司的抗辩理由,如通宇通讯公司认为兴达鸿业公司积压的库存物料可能是因兴达鸿业公司无法按质按期交货以及可能是退回不合格产品产生的,但无证据进一步明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通宇通讯公司拒不承认***是其员工的意见,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参保证明反映2009年10月至2022年4月,***所属单位为通宇通讯公司,故本院对通宇通讯公司这一抗辩亦不采信。
基于上述分析,通宇通讯公司应向兴达鸿业公司支付兴达鸿业公司因通宇通讯公司单方取消订单导致积压的库存物料款,最终款项以打折消耗的方式进行确定。2022年3月24日,兴达鸿业公司员工***发给通宇通讯公司员工***的表格中反映中兴MAO项目打折方案为8.5折、S26天线隔离条项目与其他零星项目打折方案均为5折,但无证据证明通宇通讯公司同意该打折方案,而2022年3月7日***告诉***通宇通讯公司的打折方案为6.5折。由于上述方案均未得到对方确认,故本院酌情认定中兴MAO项目打折方案为7折、S26天线隔离条项目与其他零星项目打折方案均维持5折,最终款项(含13%税)为338505.57元(412936.28元×7折+66340.11元×5折+32560.24元×5折)。关于兴达鸿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实为逾期付款利息,因兴达鸿业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将最终的物料积压统计表和消耗方案告知通宇通讯公司,之前属于双方磋商阶段,故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2年3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338505.57元及利息(利息以338505.5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33元,合计12459元(原告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688元,被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71元(被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