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053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43号第四幢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P3FR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78068F。
法定代表人:***。
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40290.7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一品永珍实业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053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40290.77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