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7244号
原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7806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贝贝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