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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德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某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155号 原告:佛山市德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二期顺景大道2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1BH7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通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7806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山市德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展公司)与被告广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92134.04元及利息(以1192134.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9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11年开始合作业务往来,被告在其专用系统中下单,原告应被告采购单的要求向其提供钣金件,由于被告属于通讯行业,每次下单的时候都十分紧急,部分采购单会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下放,等产品入库或者对账后再补采购单。也会出现被告同时向多家企业下单,只补给最快供货企业采购单的情况,导致原告产生大量被告定制的库存产品。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双方经对账已收取原告发票但未付款的金额322841.91元,已入库未对账金额为156269.5元,已下单未提货库存为713022.64元。被告该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要求处理上述对账及库存问题,但被告一直置之未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德展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主要证据:1.采购合同;2.2019年11月25日记帐凭证、发票、清单、对账单、送货单;3.2019年11月30日记帐凭证、发票、清单、对账单、送货单;4.2019年12月31日记帐凭证、发票、清单、对账单、送货单;5.2020年1月18日记帐凭证、发票、清单、对账单、送货单;6.未对账明细表、退回明细、送货单;7.库存记录表;8.发票签收单;9.图片;10.**八端口库存消耗函;11.往来电子邮件3个;12.与**员工微信聊天记录2页。 被告**公司辩称,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原告已经开具发票交付给被告,发票总金额为301043.34元,根据双方采购协议的约定,应该扣除原告应支付的违约金132638.67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货款168404.67元,原被告双方因为涉案的违约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被告没有支付剩余的货款,依法被告不构成违约,不应该支付涉案货款的利息。 被告**公司就其辩解向本院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2.2019年7月26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往来电子邮件1个。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6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公司(购方、甲方)通过系统向德展公司(销方、乙方)先后下了123份不同编号的采购订单。双方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8日对账,确认2019年9月至12月的每月送货金额分别为73985.55元、172085.36元、19729.36元、35243.07元并开具了对应金额的发票,总计301043.34元,**公司认为该金额为已收取发票但尚未付款的货款,但德展公司认为已开发票未付款的金额为322841.91元,理由是开具发票时扣减了退货的金额。对于已开发票尚未付款的事实,**公司辩称是因为德展公司迟延交付货物而应扣除132638.67***交付违约金,双方就违约金扣除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未付款。对此,**公司提交了其于2020年8月14日发给德展公司员工的邮件,邮件中有第一次扣款明细和第二次扣款明细(明细表格内容包括供应商、延期物料编码、延期物料描述、扣款单号、欠料次数、总金额、欠料总次数、占比、金额),第一次扣款金额为113989.97元,第二次扣款金额为18648.7元,邮件正文有文字提示德展公司申诉的参考方式。德展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邮件回复**公司,请**公司提供具体单号、订单数量、原计划交期、实际交期、延迟天数等信息。 二、德展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显示,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德展公司向**公司送货35次,德展公司称上述货物为未入库、未对账货物,总金额为156269.5元。以下摘录上述35次送货单上的部分送货信息以及**公司的质证意见,以德展公司提交的送货单的送货日期为序。 序号 送货时间 总价(元)1930.44 签名及**公司质证意见 2018.5.23 1930.44 不确认签名,标注未入库(签名不清) 2018.9.12 1120.72 无签名,不确认 2018.9.27 不确认签名,标注未入库(签名不清) 2018.8.18 4954.5 无签名,不确认 2018.10.26 276.8 无签名,不确认(**签名) 2018.10.29 不确认签名(签名不清) 2018.10.10 2328.18 不确认(签名不清) 2018.12.25 181.46 合同已入完,不确认 2018.12.29 不是员工本人签名,不确认(***签名) 2018.12.29 35.37 2019.1.4 1484.19 2019.1.14 7781.2 标注车间暂不使用,不确认(刘奕签名) 2019.1.16 不确认签名(***、***签名) 2019.1.19 不确认签名(签名不清) 2019.1.22 不确认签名(***签名) 2019.1.22 541.95 2019.1.14 确认,无异议(**签名) 2019.1.14 720.58 2019.1.14 6638.24 2019.1.14 606.7 2019.1.14 3940.5 2019.1.14 3940.5 2019.1.14 7482.24 2019.2.27 877.5 标注“无入库”,不确认(签名不清) 2019.3.1 无法确认是否员工签名,不确认(***签名) 2019.3.12 39686.5 2019.5.5 426.24 2019.5.6 106.56 2019.5.8 122.88 确认,无异议(**) 2019.5.21 57.96 无法确认是否员工签名,不确认(***签名) 2019.7.14 277.49 2019.7.15 66.32 2019.7.15 1237.08 2019.7.15 675.4 2019.9.9 876.36 诉讼中,**公司对德展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确认,也确认该组证据中第281页(2019年10月19日送货单)中收货人签名是***,在**公司确认的证据中还有其他签名为***的送货单。 三、德展公司提交的库存记录表显示,2016年至2019年,德展公司库存货物总金额为713022.64元。德展公司陈述上述库存货物是**公司下单后未提货的库存,具体为其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采购单中的货物。诉讼中,**公司对这批采购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均确认,但认为德展公司未交货,无权主张该部分货物货款。德展公司还称,因**公司未接收上述库存货物,其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催促解决库存问题。德展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显示,***(德展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6月12日向*****、**刘奕、*****、*****等人发送了一封主题为“关于**-德展库存消耗的联络函”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自去年12月贵司爆发大规模的无理由退货现象、我司按平台计划交货贵司不收货现象。严重影响我司的排产计划,给我司造成了巨大的库存压力!另外我司与贵司合作多年,经常出现贵司下订单合同后没有交货计划或取消在途订单,多年来已经积压了大量呆滞物料,我司的库存已经到了无法承受的地步。在此,我代表我司向贵司各位领导请示。为更好地维持双方多年的合作关系,希望贵司各位领导重视以及给出消耗方案,感谢各位领导!附件为我司整理后的2016年-2019年*****单(内附物料合同日期、编号、物料版本号),恳请领导查阅并尽快给出消耗方案,**,感谢”。2020年9月2日,***再次向*****、zhangzhen、wuxiaoli、*****、**刘奕等人发送了一封主题为“德展-**库存数据”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时总、吴工,自我司与贵司合作以来,库存消耗事宜持续数年仍僵持不下,毫无进展,集团已经下发最后通牒,希望贵司回复。附件为我司库存数据列表,烦请各位领导百忙之中查阅并给出消耗方案。(如需要我司提供其他数据,欢迎沟通)**!” 诉讼中,德展公司补交的证据中,1.**八端口库存消耗函显示,德展公司与**公司就部分物料原价七折报废由德展公司派车拉回达成一致,**公司签名人员为***、***、***签名,时间为2018年1月18日;2.2019年1月9日,***向*****、*****、*****、**刘奕等人发了一封主题为“**退货清单及***单”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由于近期贵司出现大规模的贵司呆滞物料退货现象、我司按平台计划交货贵司不收货现象。已经严重影响我司的排产安排,给我司造成了巨大库存压力。我司人员多次与贵司交涉沟通未果。为避免情况继续恶化,影响长期以来的合作关系,恳请贵司重视以及尽快给出解决方案。附件为贵司近期退货清单以及货到贵司没入库清单,请领导查阅并在这周内(1月11号前)全部办好入库手续,我司方能重新接单发货”;3.德展公司提交的其员工与**公司员工***2019年1月2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前者向***通知说***单表已经发到***的邮箱,要求尽快给消耗计划,后者回复称“好的,加班时我处理一下”。 另查,**公司与德展公司先后于2015年1月15日、2019年7月28日分别签订了一份采购协议,这两份协议约定的是案涉双方交易的方式、财务、交货验收等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德展公司与**公司在本案中未对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生效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分别也向本院提交了采购协议、采购单、送货单等证据对此予以证实,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恪守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因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时间跨度长、订单多、情况复杂,若就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难以按时间先后顺序全面完整审查案涉全部买卖的情况,因此仅围绕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和诉求进行查明和分析,分别为:一、已收发票尚未付款的订单金额以及德展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二、未入库未对账的35张订单的认定问题。三、已下单未提货积压库存订单的认定问题。 一、关于已收发票尚未付款的订单金额以及德展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德展公司主张已收发票尚未付款的货款为322841.91元,但其提供的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为301043.34元,故应以实际开具发票金额为准。**公司对货款301043.34元无异议,但认为德展公司迟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而应扣除132638.67***交付违约金。据**公司提交的拟证***公司违约的证据来看,**公司发给德展公司员工的邮件中的两次扣款明细清单系**公司单方制作,德展公司并不认可,对于德展公司要求**公司提供具体单号、订单数量、原计划交期、实际交期、延迟天数等信息的邮件**公司也未回应,即目前除**公司发送的邮件及单方制作的扣款清单外无其他证据对违约事实进一步实质性证明,不能认定德展公司存在迟延交货的违约事实。 二、关于未入库未对账的35张订单的认定问题(以查明部分所列表格序号代指对应订单)。首先,**公司对第17-23号以及第29号订单的收货签名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其次,**公司对第9-11号订单“***”签名不确认,理由是不是员工本人签名,从该意见来看,**公司是认为“***”的签名非其员工***本人所签,但该意见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可,上述3份订单应视为**公司已签收;第12号订单**公司虽不确认,但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收信人中刘奕为**员工,该订单系刘奕签名,应视为**公司已签收;第13号、第15-16号、第25-28号、第30-35号订单,**公司对“***”的签名不确认,但其在诉讼中确认2019年10月19日送货单中收货人签名是***,而且在**公司确认的证据中还有其他送货单签名为***,以上订单也应视为**公司签收订单。最后,第1-8号、第14号、第24号订单,**公司均不确认,上述订单中,部分订单签名不清,部分订单无签名,且在双方往来交易的其他已确认订单中也未发现相似签名,视为**公司未签收订单更为合适。综上,除去第1-8号、第14号、第24号订单,其余均予以认定为**公司已签收订单。**公司未对上述订单价格提出异议,故上述确认订单的金额总计为114021.26元。 三、关于已下单未提货积压库存订单的认定问题。诉讼中,**公司对这批采购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均确认,但认为德展公司未交货,无权主张该部分货物货款。据德展公司提交的证据,德展公司先后于2019年6月12日、2020年9月2日向**公司职员发送电子邮件请求处理库存积压货物,**公司对此未予以回应和处理。邮件显示,库存积压货物是**公司无理由退货现象,德展公司按平台计划交货贵司不收货,**公司下订单合同后没有交货计划或取消在途订单造成的。因**公司未对上述邮件内容及时反驳回应,视为其对德展公司邮件中陈述的事实为默认态度,因此德展公司的上述损失应由**公司承担。至于损失,可结合双方合作期间对积压货物的处理方式予以确定。据德展公司补交的证据,双方曾于2018年1月18日就部分库存消耗问题以原价七折报废后由德展公司派车拉回处理;2019年1月9日,德展公司职员向**公司职员发送了请求处理库存货物的电子邮件,2019年1月22日,**公司职工******公司尽快给消耗计划的要求微信应允会加班处理。从以上可看出,双方曾就库存问题有过处理的先例,因此本案库存问题也可参照解决,即按原价格七折折价处理,本案库存损失应为499115.85元(713022.64元×70%)。 经核算,**公司应向德展公司支付货款总计914180.45元(301043.34元+114021.26元+499115.85元)及利息(以914180.4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佛山市德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4180.45元及利息(以914180.4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德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6144.46元(原告佛山市德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德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64.18元,被告广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80.28元(被告广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原告佛山市德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楝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