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心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6621号之一
原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78068F。
法定代表人:吴中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凤,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心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84号半导体光伏照明基地7号厂房栋/单元1-3层/号(自贸区武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745616B。
法定代表人:屈红军。
原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心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14元,减半收取计2025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257元(原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湖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婉婷